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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柠檬法对完善我国汽车“三包”制度的启迪
2011-03-23 返回列表

鄢椤峦*

(西南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716)


摘要:2009年我国汽车保有量激增,随之而来有关汽车质量问题的消费维权也引起人们关注。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制造商和经销商往往相互推诿责任使消费者的索赔无法实现。对此美国80年代出台的柠檬法早有规定, 为由车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消费者索赔提供救济途径。通过对美国柠檬法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探讨汽车“三包”制度应如何进行完善。

关键字:汽车质量问题;三包法;柠檬法;消费者;汽车质检


引言

2010年被称为我国汽车消费意识觉醒年。至2009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7619.31万辆,与上年相比,增加1152.10万辆,增长17.81%;全年累计生产汽车1360万辆,比2008年增长40%以上。[1]然而当汽车这一商品成为整个消费群体中必不可少的选择时,随之而来的矛盾也越发突出。由中国质量协会用户委员会、车人网、清华汽车工程研究院联合发布的《2009年度中国汽车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分析报告》显示,2009年一年接到的质量投诉较2008年增长了39.7%,在这些投诉中,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比例达到45.8%,高居第一。[2]然而相比2008年,针对汽车质量投诉的一次性解决率却降低了2.5%[3]各地纷纷上演千奇百怪的维权秀,比如瘦驴拉宝马,大锤砸奔驰。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汽车三包制度何时才能得到完善?发展已逾二十载且制度健全的美国柠檬法或许能带来一些启示。

一、美国柠檬法历史变迁及主要内容

(一)柠檬法的出台背景

汽车购买对大多数美国人而言都占据家庭消费中相当大的份额。然而有关汽车的投诉长期高于其他的任何消费品,使得汽车购买对于消费者来说包括了财政和心理上的双重风险。汽车制造商尝试通过延长保修期来给予消费者更多保障,但只有当消费者能正常行使行使权利时这项保证才有效。柠檬法之前,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案(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和某些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规则都规定了相关的救济措施。美国国会在1975年制定的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中建立了书面保证内容规则。该法赋予消费者在全面保证下的权利,即一个全面保证必须规定制造商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缺陷或故障进行维修。如果制造商在合理次数的维修之后不能解决该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获得全额退款或更换产品。这些规定似乎对消费者提供了保护,然而由于当时多数汽车提供的是有限保证,事实上该法的作用并不大。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新车购买者的保护也很有限,因为该委员会没有足够的资源来解决个人汽车保修纠纷。但是, 联邦贸易委员会依据马格努森-莫斯法建立了仲裁程序规则,这一程序规则在之后大多数州的柠檬法中都要求制造商遵循。[4]因此在柠檬法通过之前,对新车购买者最实质性的保障来自于统一商法典。 UCC为问题车的购买者提供了三种可获得救济的途径。拒收汽车,提起索赔之诉,以及退车还款或更换。但是,关于汽车正式的投诉和按UCC规定最终提起的诉讼之间的数字差距表明,该规则并没有在保护汽车购买者方面取得成功。在退换车辆的前提条件中,汽车缺陷使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害在发现或应当发现质量问题之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提出索赔这些模糊的规定,容易使诉讼耗费更长的时间。此外,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包括律师费的赔款使律师不愿代理汽车质量纠纷的案子,而漫长的诉讼和高昂的费用可能最终导致消费者放弃索赔。

美国人从十九世纪开始使用柠檬来形容那些(不友好)的人,并于1909年首次在俚语中用其指称毫无价值的东西 美国经济学家、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的乔治阿克罗夫教授1970年时在论文中用不同的水果代替不同特性的二手车,酸涩的柠檬用来比喻状况不佳的二手车商品。随着时间的推移,柠檬被用来指任何有缺陷或者故障不断地事物,尤其是汽车。[5] 到了二十世纪80年代,许多州开始实施汽车保修的执行方法,以协助消费者在厂商保证范围内保护其权利。1982年,康涅狄格州成为第一个通过维修或退换法(即柠檬法)的州,使那些购买了有质量问题汽车的消费者获得了与不平等的制造商有限保证进行抗争的权力。[6]根据维基百科,柠檬法是美国法律为汽车买家提供的一个救济方法,那些反复维修仍无法符合质量和性能标准的汽车被称之为柠檬。柠檬法保护美国所有州的公民,其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可能会超过在购买合同中出售方所作出的保证。[7]柠檬法是所有这些法律共同的别称,当然各州的法律可能会有不同的具称。比如内华达州的柠檬法名为按明示保证的维修规则,载于贸易规则和禁止行为” 一章中。[8]

(二)柠檬法的演变

1.福罗里达州

福罗里达州在1983年通过了第一个汽车保修执行法案(柠檬法)并于1988年进行了修订,而当前的柠檬法是对1988年版本稍作修订,属于美国的第二代柠檬法。该州的柠檬法较为典型,因此美国柠檬法大致内容可以从中略窥一二。它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并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了一些程序,也对消费者进行汽车保修的权利在一些重要方面进行了限制。比如,柠檬法仅适用于在该法权限期间所提出的索赔要求,任何保修索赔问题的提出必须是在购买汽车之后的18个月内或者在运行里程24000英里内。[9]

2.北卡罗莱纳州对柠檬法的继承与发展

北卡罗莱纳州是美国第42个订立柠檬法的州,因此在许多规定上都汲取了其他州的经验,作出了更为完善的规定。例如章程中对消费者汽车的定义和比许多其他州的法律更为广泛,汽车包括任何带有自动装置在公路上行驶的车。消费者包括承租人和购买者” 以及任何其他包含在明示保证条款中并有权强制执行该保证义务的人。

北卡罗莱纳州的柠檬法强化了制造商的保证责任,同时允许消费者在一年内或保证期(以后到者为准)内报告新车缺陷,给了消费者充足的时间以证明新车缺陷。关于更换或还款退车的规定,北卡罗莱纳州和其它柠檬法一样借用了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案的规定,如果制造商在合理次数内无法修复质量问题就允许更换或退款。该州柠檬法规定如果制造商维修4次,或该车累计维修20个工作日,“4”“20”即是合理的次数。各州规定大致如此,但数字范围从“3修理或“15”工作日到“4修理或“45”工作日不等。由此可见,北卡罗莱纳州的法定假设使得消费者能够比在其他州更早地援引柠檬法。[10]

如果消费者选择退款,他可获得的赔偿的包括全部车辆价款,附属费用,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调查者必须从这一数额中减去一个合理的使用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北卡罗莱纳州柠檬法的条款没有采用这个含糊不清的术语,而是采用了康涅狄格州柠檬法中的公式,它创建了一个推定: “合理的使用费用等于购买价格乘以消费者第一次提请经销商、制造商注意时的行驶的里程再除以10万英里(一些州甚至除以12万英里)。比方说,该车辆的购买价格为20000美元,汽车里程表上显示10000英里,那么合理的使用费用2000美元,消费者将可以得到扣除2000美元的全额退款。这一公式目前已被美国各州广泛采纳。

此外与其他州柠檬法不同的是,北卡罗来纳州柠檬法不包含时效,但可以采用UCC4年时效或该州第一章52条第(2)款规定的3年时效,这使得消费者将有充裕的时间在提出索赔前发现和记录缺陷。

(三)柠檬法的主要内容

1.柠檬法适用标准及消费者和制造商的权利义务

一辆汽车车如果在质量担保期内,经制造商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合理次数的维修之后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就就被称为柠檬合理次数通常指对汽车质量问题超过四次修理,或者维修的累积时间已经超过30日。该维修或者维修的累积时间必须发生在柠檬法保护的期限之内,但如果消费者在权利期限届满之前是第一次提出质量问题并且该质量问题并未在期限届满之前修复,则该期限可以延长六个月。

柠檬法要求制造商和其授权的代理人遵从各种注意事项并保存好记录。首先,所有的制造商都被要求要提供由福罗里达州法律事务部门编制的新车购买说明,该说明详细解释了柠檬法中消费者的权利。其次,制造商必须提供其所在地区办事处的地址和电话,以及一份非正式争端的解决方案。制造商或者其授权的服务代理商还必须提供一份详细清单或者修葺令,记载汽车自出售之日起在保修期内所进行的维修。修葺令必须描述出现的问题,所作的修理,汽车被带来修理时的日期和已行驶的里程数,以及维修完成时的日期。最后,在柠檬法规定下接受退车的制造商必须对任何未来的受让人披露质量问题的性质,并保证在一年期限或者行驶里, 程12000公里之内不会出现该类问题。该记录保存的要求被福罗里达州的法律事务部门强制执行,必要时可以做出民事处罚。

消费者也负有通知和记录留存的义务。例如,消费者有意根据柠檬法提出索赔时应通知制造商。该通知应该在汽车经过三次同类质量问题修理或者维修服务累积已经超过15天之后。该通知给了制造商在索赔提出前15天的时间内第四次尝试修理的机会。消费者必须仔细保留修理尝试和天数的记录,以证明制造商已经做出合理次数的修理。

2.柠檬法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非正式争端解决机制——如果制造商在一定合理次数的维修之后仍不能使汽车符合质量标准,消费者就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者在扣去一个合理的使用损耗金额之后还款退车。如果制造商不自愿履行章程,在非正式争端解决程序(Inform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DRM))已经建立的情况下,消费者必须首先提交该程序进行裁决。这个机制由制造商提供,必须达到或者超过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所规定的最低要求。制造商应该确保IDRM的组成人员与争议充分绝缘以免决定有失公正。IDRM41日内进行调查和收集信息并做出决定。该机制的有益性是使消费者在某些情况下能够避免诉讼成本。但消费者并不当然地受该程序所作出的决定约束。如果消费者不满意该决定,或者该程序未建立而制造商在柠檬法规定的四十天索赔期内也未履行章程,消费者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必须是在柠檬法权利期限届满之后的六个月内,或者在非正式争端解决程序做出最终决定之后的三十天之内。所有仲裁的要求必须填写在经地区法律事务所核准的表格内。伪造的,超过仲裁委员会权限的争端,或者证据不足的争端都不会被接受。如果争端不被仲裁委员会接受,消费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仲裁委员会驳回争端的裁决能够成为有效证据。仲裁委员会由六到八名律政司指定的成员组成。这些成员不得与任何制造商或者经销商联系,并就柠檬法的适用进行过培训。案件由消费者所在地的三人仲裁委员会审理,每个委员会至少有一名汽车技术专家。仲裁委员的律师也应在场,给予委员会法律和程序事务上的建议,但不能参与决策过程。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该汽车不符合质量标准,并在合理次数的修理之后质量问题也未能解决,则仲裁委员会应该给予救济。委员会以多数赞成的方式在60日内作出决定。若双方均未起诉,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就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起诉——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后的三十日内向巡回法院提出起诉。审判是从头开始的。如果判决结果是一个有利于消费者的维持原判,则消费者可以获得赔偿金,支付的律师费和提起诉讼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此外,如果制造商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决定之日起四十日内不履行,那么超出的时间按每日25美元计算补偿给消费者。任何制造商的上诉将被视为恶意或骚扰行为,导致增加一倍,甚至三倍于消费者所得的判决金额。

(四)美国柠檬法的优劣分析

柠檬法的通过标志着美国消费者保护的一个转折点,该法律在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汽车的消费者从制造商处索赔方面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并弥补了UCC的缺陷。其优势有以下几点:

1.   柠檬法延长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退款或更换的期限。在UCC的规定下消费者可以在合理时间内要求制造商维修或退换,柠檬法将其确定在“1“18000公里的范围内,而有第二代柠檬法的州更将起诉期间延长至“2“24000英里。这迫使新车制造商纷纷延长了他们的保证期限,例如,将动力总成的保修期 延长至1012年或120000英里。目前许多新车都提供为期3年或36000英里,或者四年或50000英里的保修(即指包括了从车的前保险杠到后保险杠的全部零件的保修)。

2.   柠檬法降低了汽车消费者的维权成本。IDRM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在某些情况下不必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从而避免了诉讼成本。此外,如果诉讼的判决结果对消费者有利,那么在赔偿金额之外他还将获得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和其他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因为高昂的诉讼费用加起来有可能超过汽车维修的费用。

3.柠檬法的通过使汽车消费者相对于制造商的地位大大提高。由于柠檬法克服了UCC补救措施的许多技术性难题,减少了购买有质量问题汽车的消费者维权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制造商面对缺陷或瑕疵产品的态度也有所改变。强势的律师团队和雄厚的财力不再是一定能够轻易地打败消费者的砝码,为了不再支付高昂的赔偿金,制造商不得不致力于产品质量提高。

目前针对柠檬法缺陷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柠檬法给消费者提供了三条维权途径:(1)非正式争端解决机制(2)仲裁(3)诉讼。有人认为前两种途径在现实中对消费者维权的意义不大,消费者往往会选择进行诉讼,但最终会因为高昂的诉讼成本和漫长的诉讼过程放弃维权。[11]然而事实上随着各州柠檬法及相关举措的完善,近年来非正式争端解决机制和仲裁在消费者维权中发挥着愈加的作用。同时各州相继出现免费为汽车消费者提供咨询和代理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如有名的Kimmel Silverman),使得那些因担心无法赢得诉讼而放弃维权的消费者解除了后顾之忧。

2.柠檬法给消费者的保护时效过短,只有在制造商明示保证期满后的一年内才能提出索赔。实际上这是一个误解,适用于柠檬法的时效期间有的若干规定。例如在内华达州,根据N.R.S. 597.610,有一年时间以书面形式将缺陷报告给制造商,有一年的时间来证明该车辆是柠檬车,即如果在车辆交付买主一年以内如果有4次以上的维修或30天时间的店内维修;根据N.R.S.597.65018个月的起诉期间。[12]


二、我国汽车消费维权困境——法律规定不明确与汽车三包草案的出台

汽车质量问题一般分为缺陷和瑕疵两类。其中,缺陷是指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汽车厂对此承担责任,但从保护车主的角度出发,车主也可以选择向经销商要求,由经销商向产商追偿;而瑕疵是指仅影响汽车的使用性能但不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此类问题由经销商负责,经销商可再依据其与厂家的约定与车厂交涉。但根据厂家的承诺,保修责任由厂家承担。[13]

然而实际情况远非如此。目前我国消费者如发现车辆质量问题而进行索赔,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民法通则》,虽有相关的条文作为消费者要求退车或换车的法律依据,但规定尚不够具体,并没有明确表明在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提出退车或换车的要求,因此目前仍需要通过协商、调解等手段才能得到解决。尤其是当汽车出现了久修不愈的情况,但又没有达到安全隐患的层级,此时消费者提出的退换汽车的索赔更是会被厂家和经销商相互推诿。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汽车销售品牌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有关售后服务需由经销商自己负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以上规定往往被人为地淡化处理甚至歪曲回避,消费者经常要越过经销商,与厂家直接谈判、维权。汽车质量纠纷动辄牵扯到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的损失问题,厂家要求经销商出面解决从而缓解矛盾和规避责任,经销商也担心退换之后无法向厂家追偿。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往往是消费者的索赔要求得不到妥善解决。

中国时代车网曾发布一则题为《国内汽车消费维权面临三难境地》的评论[14],此后被多家主流门户网站转载。文中提到的三难除却汽车质量鉴定和监管问题,最主要的还是由于汽车产品质量纠纷并没有确立一个具体的行业性规定,即一个明确的三包政策。事实上早在20041230,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首次明确了汽车三包的概念和责任。而在汽车三包沉寂多年之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印发的《2010年质量管理工作要点》最后一章中再次提到: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质量管理法制建设。积极推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三包规定》等立法工作……”[15] 久违的汽车三包重又燃起了希望。

三、我国汽车三包制度的完善——三包草案为例

(一)汽车“三包”草案的不足与修改建议——美国柠檬法的借鉴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汽车三包法草案)仅仅制定就历时三年,听取了多方意见,因此内容上具有许多可取之处。但对比美国发展已逾二十年的柠檬法,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1.销售商的明示义务不受监督

汽车三包草案第八条规定“……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该条与柠檬法中制造商对汽车购买者的披露义务十分类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相当困难。一旦经销商不履行此义务,消费者往往无法鉴别出退货或修理过的汽车。建议对明示方式进行规定,如要求制造商在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布已办理退货手续的汽车的详细资料,供消费者查询。[16]

2.销售商责任承担范围过窄

汽车三包法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三十一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汽车三包法给予了销售商较窄的责任承担范围,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允许2次修理不愈才退车,同一质量问题允许累计修理5次不愈才换车,对于消费者维权而言造成了不利影响。美国各州柠檬法允许退换的条件通常是修复质量问题4次,或该车辆维修服务累计2 0个工作日,同时消费者还享有自由选择究竟是更换还是退车的权力。

3.消费者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由于汽车三包法草案对消费者的义务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不少业内人士担忧由于社会诚信体制存在很多问题,有可能导致出现大量的恶意索赔事件。因此建议在三包法中增设消费者的义务,以达到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美国柠檬法中规定消费者负有通知和记录留存的义务。例如,消费者有意向根据柠檬法提出索赔时应通知制造商。这种通知应该在三次修理同类瑕疵的尝试或者汽车进行维修服务累积已经超过15天之后。该通知给了制造商在索赔提出前15天的时间内第四次尝试修理的机会。消费者必须仔细保留修理尝试和天数的记录,以证明制造商已经做出合理次数的修理尝试。此外,消费者还应负有提供相关维修保养凭证、事故鉴定报告等的义务。

4.举证责任不明确 

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了一些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可以免责的情况即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立法者本意是为了对规定汽车三包责任的例外情况,但此表述十分类似于举证责任倒置,似乎除非其能举证免责,否则汽车销售商就必须就一切质量问题承担三包责任。这与诉讼制度中 “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即使在柠檬法中,这种举证责任也不在销售商处,消费者仍要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并在被确认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救济权利。因此建议将免责条款的文字作一定的修正,例如修改为若出现以下情况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不承担三包责任。这样既能够将汽车三包责任的范围规定在一定的限度内,又能将举证责任由专业的法官根据现有的诉讼制度和具体情况在买卖双方间作合理的划分。[17]

(二)完善我国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1.我国汽车质检机构现状

汽车三包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发生争议时,可向消费者组织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申请调解,必要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申请调解。目前我国检测汽车质量检测机构还较少,具有新车检测资格的机构只有十余家,而国家级的汽车检测中心只有五家,分别都集中在武汉、上海、长春等知名汽车厂商集中的生产基地周边。在检测中也还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部分检测项目缺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测机构设备不全,检测手段落后,没有能力对汽车质量问题做出认定;鉴定费用高昂、鉴定时间长,使得消费者无法承担;国内有关机构多附属于汽车企业,其自行进行检测鉴定结果难以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

2.汽车质检机构的重要性

汽车质量问题的认定是汽车三包制度中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汽车三包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不承担三包责任。然而怎样证明消费者未正确使用?汽车本身由几百个零部件组成,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易损件。车辆一旦出现问题,究竟是正常的行驶损耗还是质量上的缺陷实在难以界定。因此,检验机构是否权威中立,检验标准是否科学周密,将直接决定着三包能否有效实施。[18]

3.尽快建立第三方汽车质检机构

基于上述情况,我国亟待建立独立、权威和有公信力的国家汽车质量鉴定机构,以解决汽车消费者面临当前汽车鉴定机构收费昂贵、技术落后和有所偏袒等问题。20103月,作为地方质检机构与行业部门合作共建国家级检测机构的第一个试点项目———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简称国家汽车质检中心)在北京顺义汽车城正式开工建设。它的开工建设对我国建立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独立公正、科学权威的第三方汽车质检机构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结束语

有评论将汽车三包法称之为一把尚未撑开的保护伞”[19]而无论汽车三包规定何时颁布,其影响和作用都将是深远的——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会促使汽车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从而推动整个中国汽车行业的发展。



*  作者简介:鄢椤峦(1987—)女,四川省冕宁县人,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赵学刚副教授),主要研究产品质量法和公司法。

[1]我国汽车保有量逾7619 整体增长17.81%[N].新民晚报,2010114.

[2] 2009年度中国汽车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分析报告(CAAS[EB/OL]http://www.beiyacheshi.com/news/b711cb23041e7d349184a6520019f63e.html.

[3] 沈欣.汽车投诉质量问题超四成 一次性解决率下降[N].北京晨报,2010316.

[4]Steve Lehto.Consumer Law:Michigan's New Lemon Law[J].Michigan Bar Journal,78 MI Bar Jnl.284(1999).

[5]Larry M. Roth.Trial De Novo and Evidentiary Presumptions Under the "Lemon Law": Analysis and Comment[J].4 NO.1 Lawyer J.6(1999).

[6]Julian B. Bell III.Ohio's Lemon Law: Ohio Joins The Rest of The Nation in Waging War Against The Automobile Linited Warranty[J]. 57 U.Cin.L.Rev.1015(1989).

[7]http://en.wikipedia.org/wiki/Consumer_Federation_of_America

[8]Stephen F. Smith.Nevada's lemon law: a decent statue[J].State Bar of Nevada, 10 Nevada Lawyer 10(2002).

[9] Duane A. Daiker. Florida's Motor Vehicle Warranty Enforcement Act: Lemon--aid for the consumer[J].45 Fla.L.Rev.253(1993).

[10] Heather Newton.When Life Gives You Lemons, Make A Lemon Law: North Carolina  Adopts  Autobile  Wsrranty  Legislation[J]. 66 N.C.L.Rev.1080(1988).

[11] James A. Lack .U.S. Lemon Laws vs. The Canadian Motor Vehicle Arbitration PlanTwo Approaches to Resolving New Car Defect Issues[J]. 19 Suffolk Transnat’l L.Rev.3151995.

[12]Stephen F. Smith.Nevada's lemon law: a decent statue[J].State Bar of Nevada, 10 Nevada Lawyer 10(2002).

[13]谁动了我的车 汽车质量投诉专题[J].汽车之友.2010(6):84.

[14]沈刘国内汽车消费维权面临三难境地[EB/OL].http://www.cnautotime.cn/news.php?rid=4349.

[15]中国质检网.2010年质量管理工作要点[EB/OL].http://www.cqn.com.cn/news/zgzljsjd/316100.html2010418

[16]刘高,邹忠来.关于汽车产品三包的思考[J]. 山东交通科技,2005(2):79-80.

[17]吴冰.我国汽车汽车三包规定尚待完善[EB/OL]. http://auto.people.com.cn/GB/14556/3854529.html.

[18]李永钧.走近汽车三包”[J],上海汽车,2005(1):40-42.

[19]中国日报网.汽车频频召回 三包是未撑开的保护伞[EB/OL].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tianjin/2010-04-10/content_137883.html20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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