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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农业现代化的经济法保障
2011-03-23 返回列表

邵  海

(西南政法大学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重庆 401120)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庭农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也为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既有其可能性,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在家庭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各有优劣,必须借助相关经济法制的建立和完善,才能实现二者的协调,确保家庭农业的现代化发展目标。

关键词: 家庭农业;现代化;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F4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Household Farming and the Corresponding Protection by Economic Law

SHAO Hai

(Postdoctoral Research Center for Legal Studies,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01120)

Abstract: China’s household farming has witnessed startling progress since the policy of opening up and reform was adopted. Thus the efficiency of farming has been greatly improved, which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society. It is possible to realize the modernization of household farming under HRS system, but there are some knotty problems. Both market and government have its own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orresponding economic law can help keep a balance and realize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household farming.                       

Key Words: household farming; modernization; economic law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城乡统筹发展这一宏伟目标,必须继续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家庭经营,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都具有极其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但是,我国的家庭农业不能停留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形态而止步不前,家庭农业的现代化已经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因此,如何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将是一项具有极大挑战性的使命。由于我国家庭农业既有的优势与不足,在其现代化的过程中,市场与政府必须协调发挥作用,而市场与政府作用的发挥,必须在法制框架内进行,经济法的地位因此而得以凸显。

一、我国坚持家庭农业的必要性分析

(一)农业的家庭经营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1]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家庭经营之所以是适应农业生产发展要求的,是因为家庭经营这种形式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的要求,所以,它不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而消失,恰恰相反,家庭经营的许多环节已经是社会化大生产了。[2]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我们都需要继续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模式,因为家庭经营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特点的经营形式;与此同时,家庭经营也是保护农民权益的有效形式,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制度经济学家看来,一个在家庭责任制下的劳动者劳动的激励最高,这不仅是因为他获取了他努力的边际报酬率的全部份额,而且还因为他节约了监督费用”[3]

根据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安排,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同时,农民家庭享有土地使用权及其收益权,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持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多元性,鼓励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市场利益主体的存在,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和发展的必要前提。[4]黑格尔认为,关于财产的分配,人们可以实施一种平均制度,但这种制度实施以后短期内就要垮台的,因为财产依赖于勤劳”[5]。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业的发展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即缺乏激励机制的制度安排只会使人们变得懒惰。因此,继续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农民的生产热情,让他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对市场的判断,作出适当的生产经营决策。

(二)农业的家庭经营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除了少数大规模、企业化、机械化、又专业化(即只耕种一种作物)的农场外,大多数农业经营需要一群人共同操作,不适宜于一个人孤立的作一件事。这一群人为数最好是自三到五,其成员最好以壮年男人为主,而也有女人及幼年为助手。这一群人在操作时,大体上是分工合作,但其分工不如工业上的细密明显,其合作则是直接的,各分子共有一个目标与兴趣。从这些特点上很容易看出来,这一群人最好是同属一个家庭。事实早已证明农业应该是一种家庭事业。家庭农业是最接近理想的农业。农业上的共同目标,共同兴趣,与共同操作,是维系家庭,团结家人的最大力量。[6]但是,对家庭农业的坚持,并不是否定创新与变革,新时期的家庭农业应该在不断进行调整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现代化,为我国的现代化事业增添新的力量。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家庭农业依然应该而且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家庭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基本的意义上的组织,走出家庭的范围则变成的范畴,因此,通过家庭的经营和积累,能够让农民真实地感受到拥有财产的幸福;家庭的劳动力再生产功能和教育功能必须借助家庭农业的支撑才能顺利完成,并为中国现代化事业提供廉价而又高素质的劳动力来源,发挥蓄水池稳定器的作用;在大量农民短期内不可能通过进城务工或者经商而在城市安居乐业的情况下,依然存在的农村家庭农业能够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退路,确保亿万农民能够出得去、回得来,避免在城市形成大量的贫民窟,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坚持家庭农业可以避免大批农民因失地而游离,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严重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应该坚持和完善家庭农业,而不是取消农业的家庭经营模式。

二、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可能性

农业现代化是指运用现代化的生产手段、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实行集约经营,有效地配置、利用、保护农业资源,改善环境,实现农业高效持续发展,大幅度提高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以及商品率,将传统农业转化为现代农业的过程。[7]因此,农业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在实践中则体现为一个渐进的过程,是整个国家现代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生产中引进一些现代性因素,如化肥、农药以及先进农业机械的利用,并不必然代表农业的现代化。同样,农业产出的增长以及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也并不必然代表农业的现代化。家庭农业虽然有利于调动农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但其固有的缺陷也是相当明显的,还无法完全摆脱小农经济的束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农业与农业现代化是绝对矛盾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可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即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是相容的。我们对家庭农业固有缺陷的认识,并不是要阻碍家庭农业现代化,而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家庭农业现代化。

(一)家庭经营对农业现代化的制约

要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就必须走集约经营的道路,这是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进程已经证明了的。但是,我国目前远远没有农业集约经营的条件。[8]农业家庭承包制创新使巨大的潜在农业生产力得以释放,农业劳动生产率有了很大提高,从而促进了农业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然而,小规模分散经营不仅要承担很大的自然风险,而且要承受很大的市场风险和交易费用。[9]梁漱溟先生曾经指出,农场面积狭小零碎,分散错杂,既足减少耕地面积,又妨碍耕作,不便于工作灌溉,有阻农业进步,弊害其大”[10]。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对于农户解决其自身的温饱,一般来说是不成问题的。但若要将农业纳入市场化的轨道,并市场化过程中解决农户的富裕问题,则矛盾就产生了。[11]在大市场前,分散的小农户很容易被公司或商人支配,所挣收益的大部分被他们提取,就像过去在计划经济下被国家支配和提取好样。[12]

目前,我国农业仍以手工劳动为主,资源约束增强,科技含量不高,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较弱,劳动生产率低,组织化程度低,小规模分散经营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13]勿庸讳言,自由农户因其生产规模小、经济实力弱,不可避免地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一般而言,农村居民的思想观念比较保守落后,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对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接受能力较弱,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传统家庭经营模式的小生产特点,难以适应现代大市场的需要;家庭经营导致许多短期行为出现,无法满足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家庭经营模式下,农户拥有较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但由此导致生产经营的分散性,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对专业化的需要;家庭经营的分散性也使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出现严重缺失,这将对农业生产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即使不考虑意识形态的因素,传统的家庭经营也与农业现代化之间存在着诸多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

(二)农业的家庭经营与其现代化的兼容性

农业的家庭经营,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的,既能适应传统农业,也能适应现代化农业,这是由世界农业发展史所证明了的。[14]在美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运行过程中,家庭经营承担起重要的载体功能,在美国现有全部土地经营农场中,80%以上是家庭经营型农场。在人类历史上,从奴隶社会的刀耕火种,到封建社会的男耕女织,一直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家庭农场,其间尽管农业生产力发生了几次飞跃,但以家庭为单元的土地生产经营模式仍保留下来。[15]德国农业的特点,是农民家庭经营企业占主导地位,前民主德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已经转化成为家庭企业和股份公司。[16]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生产模式表明,家庭农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既符合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又能够在不断创新与变革的基础上,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实践需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在统分结合的经济体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发展水平,在现阶段乃至今后,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17]只要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纽带,在现代工业和现代科技的装备下,自由农户完全可以承载中国农民、农业和农村走向现代化。[18]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是在脱离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因此可以说,农业的家庭经营与农业的现代化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我们当前和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的任务,是在继续坚持家庭农业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商品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为我国农业的现代化目标寻找新的突破口。

三、家庭农业现代化中的市场与政府

虽然家庭农业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既是消费者,也是不同程度上的生产者。因此,在家庭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具有理性的农民会根据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但是,如果将家庭农业现代化的任务全部交由农民家庭来完成,则是不现实的。由于农民家庭的分散性,以及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力介入,家庭农业根本不具备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更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由于市场与政府本身均具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因此,在家庭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实现某种程度的协调,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家庭农业现代化中的市场

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因此,家庭农业的现代化首先需要以市场经济的原则为指导,让理性人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判断能力,自主作出合乎其需要的选择。让市场在农业生产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这既符合农业生产的需要,也可以保障农民(农民家庭)的经营主体地位。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和农产品的商品化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传经的农业生产方式也会不断得到创新,市场的影子随处可见,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都将逐步实现市场化。由于在市场体制下,农业生产过程也必须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这就必然促使生产者采用最经济的生产方式,市场化则是一种必须的选择。农业生产的市场化不仅会带来商品率和商品量的提高,而且还会带来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

当然,市场需求对农业生产的刺激,只是农业生产市场化的一方面;在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是否具有扩大市场供应的能力,则是更为关键的问题。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改进农业生产的利益环境,在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双重压力之下,农户就无法从农业生产中获得必要的利益回报,甚至丧失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市场化虽然可以更好地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却无法改变农业的弱质地位,绝对的市场化显然不可能振兴农业。在现实世界中,还不曾有一种经济能够完全依照看不见的手的原则而顺利地运行,[19]利用市场机制来发展农业绝对不等于国家将放任无为。在今日的市场经济现实下,唯有国家才有可能把农业这个弱势产业扭转为有生气的产业,唯有国家才有可能使被排除在市场之外的弱势农民得到在市场牟利的机会,唯有国家才具有大规模投资于农业的能力,扭转城市发展中农民日益相对贫穷的局面。[20]

(二)家庭农业现代化中的政府

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只依赖市场,而是国家与市场之间良好互动的一种经济形态。自19世纪末以来直到今天,西方国家不断地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律,对农业生产予以调整与保护,并因此而取得显著成效。家庭农业虽然具有其自身的优势,但由于其分散性,往往无力应付市场上变动不居的风险,无力适应规模经营的要求。因此,完全依赖市场来发展现代农业,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危险的。有学者甚至认为,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才导致农村的破败和农民的穷困。市场经济是事实,是农村衰落的原因,而不是挽救农村的手段。不组织起来合作,农民就无力适应市场的残酷竞争,就只能沦落为21世纪里自种自食的自耕农[21]

但是,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对农业现代化的干预未必能够充分校正市场缺陷,政府活动本身有可能存在诸多问题,甚至还有可能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和权力滥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农业生产的干预,主要不是依靠直接的行政计划手段;相反,政府干预农业的手段主要应该体现为宏观引导。例如,政府应该完善相关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货币政策,为家庭农业的现代化提供支持与保护。同时,政府应该加快有关农业现代化的立法进程,完善农业法规体系,规范家庭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干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农业现代化的干预是有边界的,要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农业生产的规律。

四、我国家庭农业现代化的经济法保障

我国家庭农业的现代化,需要在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为主体的基础上,以提高农民收入为最终目的;其基本方向是扩大户均农业规模,进行现代规模化经营。家庭农业的现代化离不开市场和政府,但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均有其缺陷,并且无法通过自身加以克服,这就迫切要求经济法发挥作用。经济法是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22]因此,完善的经济法制既可以保障市场调节功能的实现,又可以保障政府的干预行为能够被约束在制度框架之内,共同致力于家庭农业的现代化发展目标。虽然家庭农业的现代化涉及众多复杂问题,但我们必须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相应的经济法保障机制。

(一)实施积极稳妥的土地流转政策

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我国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目标将逐步获得实现,但这也会导致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如何妥善安置这些富余劳动力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目前,造成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不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城镇化水平较低,吸纳农民就业的能力不足;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空间有限,城市能够提供的就业机会并不能确保每位进城务工农民都能就业;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及技能因素也极大地制约着农民工的就业。所以,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如果不能很好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盲目套用规模经济原理,试图一蹴而就地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甚至假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大拆大建、大搞土地兼并,必然会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再加上国家财力所限,难以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很可能使大量农民流离失所,产生流民问题,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土地的一个不寻常的特征是:数量固定,对价格完全缺乏弹性。[23]在任何国家中,农村的土地制度,都是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之一。农村的土地制度,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影响到农业的长期发展方向。[2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先是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基础上的创新成果,继而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被人们称为第三次土地革命。可以预见,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逐步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逐步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以此实现稀缺资源的有效利用。土地交易性的提高增加土地拥有者在需要的时候找到土地需求者的概率,同时也增加了土地投资实现其价值的概率,从而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投资的积极性。[25]由此可看,为了更有效地利用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实现农业现代化、集约化经营的需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必须的。但与此同时,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也势在必行。法律绝不仅仅是有关正义与公平的伦理呼唤,而是作为经济增长的制度动因。[26]因此,良好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还可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公平与正义,确保农民利益和农村的繁荣与稳定。

(二)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当前农民的分散,不在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而在于小农经营所需要的公共品供给无法有效获得,在于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公共品的私人品化,极大地增加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成本和支出压力。[27]也就是说,由于无法获得低成本的公共品,农村家庭经营开始面临其自身难以克服困境。为了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国家就应该伸出那只看得见的手,从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并站在中国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审视农村公共品匮乏的危险性,并为此寻找出路。

由于人民公社已经解体,曾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发挥作用的宗族宗教组织不复存在(即使存在,也没有以前的影响力),以及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衰落,国家在为农村提供公共品时,就需要建立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机制。为了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为家庭经营提供生产生活中亟需的公共产品,还要依靠自上而下的途径,在农村完善相应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机制,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村公共品供给的需要,也是家庭经营得以存续的需要。

(三)深化农村产业政策调整

20世纪80年代后来,农村的产业结构由单一的农业向农业和非农业同时并存的格局转化,农民的就业空间由此得以拓宽。随着乡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农民开始走出家庭,逐步摆脱土地的束缚,在新的职业空间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必然要经历工业化、城市化,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农村的工业和第三产业必将大大发展,农村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必然要分化出来,农民的角色地位和职业身份必然要发生深刻的变化。[28]可以预见,随着我国乡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农民可以就地获得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而不用成为奔忙于城乡之间的候鸟

由于目前我国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与有关政策的导向性具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对有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加强中央政府的调控措施,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可以通过中央财政收入的增加来加强中央政府对农村经济的调控力度,强化中央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中的导向作用,同时转变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着力构建新时期的服务型政府。第二,强化有关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在农村产业结构的形成过程中,政府必然发挥特殊作用。因此,加强农村产业结构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是否成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培养新时期的农民合作能力

人民公社最为重要的作用,是要解决困扰中国农业发展几千年的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的问题。正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成功,才使20世纪80年代的承包制可以释放巨大的能量。[29]遗憾的是,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国退民进策略的实施,基层组织在农村的存在状况也就逐步达到令人担忧的程度。一方面,农民有合作的愿望,也只有合作起来,才能解决日益枯竭的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组织支撑,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决定了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农民没有合作的动力。

农村家庭的分散经营虽然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使其生产功能得以恢复和加强,但家庭的日常生产和生活还需要大量的公共产品。因为这些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能单纯依靠家庭或者个人的力量以及市场交换来解决,而必须有超出农户的结构性力量。由于农民日益原子化并极力追求短期利益,如果没有外力的注入,农民在新时期要实现合作将变得极为不可能,家庭经营也会因此而陷入困境。目前各地弱化乡村组织甚至削弱乡村组织的作法是极不可取的,没有这些外力的干预,农民自愿基础上的使用根本无法适应家庭农业现代化的压根。在制度框架内约束和规范乡村组织,逐步提高乡村组织的行政能力和服务功能,才能为家庭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农民合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结论

由于对人民公社时期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有着太深刻的认识,在我国农村改革的过程中,一直在努力寻找另外一条路径,即赋予农民更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甚至有人主张私有化。但由于市场调节固有的缺陷,人们也可能立即走入另一个误区,一旦市场出现了问题,许多人(包括决策者、法学家和民众)往往最容易想到的就是加强政策管制”[30]。事实表明,我国家庭农业的现代化努力,需要在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之间保持平衡的状态下,才能获得成功,这就为经济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契机。经济法包括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法律,也包括公共权力直接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法律,对以市场以外的其他方式配置经济资源的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的法律。[31]经济法正是立足于国家与市场之间互动的经济关系,对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进行合理配置,既限制公权以保护私权不被随意侵犯,使其合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又限制私权的滥用使公权的领域颁布讲求科学、规范及效率,并对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进行干预和渗透。[32]



作者简介:邵海(1975—),男,四川通江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科研流动站、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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