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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法律专家”的通知”
2012-11-26 返回列表

各会员单位、会员:
   为了深入贯彻“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法学研究理论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促进我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的脱颖而出,推动法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法学会决定,评选表彰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法律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表彰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法律专家”10名。
二、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推荐程序,推荐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对象经初评委员会初审后,各区县(自治县)、各会员单位初评委员会向市评选表彰公正领导小组推荐1名候选人,各研究会初评委员会向市评选表彰公正领导小组推荐1-2名候选人。
(二)坚持评选条件,面向工作一线。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重点面向基层,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具体评选程序、评选条件详见《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法律专家”评选表彰办法》(见附件)。
 (三)按时报送推荐材料。相关材料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精练。纸质件和电子件请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重庆市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推荐上报材料包括:
1 .初评委员会初评结果报告;
2.《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法律专家”候选人申请表》(一式三份);
3. 《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法律专家”评选表彰办法》第四条、第五节规定的研究成果材料和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一份);
4.候选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资格。
三、奖励办法
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法律专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法律专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市法学会会长余远牧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常务副部长、市人力社保局党组书记、市委人才办主任姜平,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袁勤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公务员局局长蒋建国,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白雪飞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学会有关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学会办公室。
(二)成立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法律专家”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人员由是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及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学会有关人员组成。
各区县(自治县)法学会,市法学会各研究会、会员单位要设立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法律专家”初评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评选推荐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人:陈永标   梁川霞
联系电话:13452914539   13637821158    67072467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50号A22-20
邮箱:
cqfxlh@126.com


附件1:《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法律专家”评选表彰办法》
附件1.doc
  附件2: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法律专家”候选人申请表附件2.doc
  附件3:重庆市“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法律专家”候选人征求意见表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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