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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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方式转换与法律制度的调整及创新
2011-03-23 返回列表

经济增长方式转换是今年乃至今后若干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也将成为贯穿整个“十二五”计划的主线。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因此,需要对现有的经济政策和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创新,法律制度作为制度的基本类型也必然应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做出回应。然而,遗憾的是,尽管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管理层就意识到中国经济必须进行经济增长方式转换的问题,经济学界近年来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也进行了如火如荼的讨论,但是,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却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在经济增长方式转换过程中,法律应当做什么?能够做什么?如何去做?这些基本的问题甚至在现有的法学文献中仍找不到讨论过的痕迹。笔者认为,经济增长方式转换不仅是一个经济学问题,而且,一也是一个重大而现实的法律问题。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法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基于这一认识,写作本文,以期能抛砖引玉,引起法学界对经济增长方式问题的重视,并就经济增长方式转化的法律回应问题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一、经济增长方式转换及其目标模式

从上世纪50年代苏联学者提出这一概念以来,经济增长方式便成为经济学界使用频率极高的名词。按照经济学界的一般解释,经济增长方式是生产要素的分配、投入、组合以及使用方式,它决定着生产力的整体效能和发展情况,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出经济增长的实质内涵。

根据经济学中经济增长的理论,经济增长是指一定期间内经济总量相对于前一个时期的在数量上的增加。经济增长有两个基本的动力源:一是要素投入的增加,即通过增加资本或劳动力而实现经济增长。在特定经济体的经济增长总量中,可以通过要素投入的增加来解释的增长份额,被界定为外延式增长。如果某一经济体的经济增长主要依赖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扩张经济规模来实现,那么,这种经济体的经济增长方式就被称为外延式经济增长方式,外延式经济增长方式,通常又被称为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extensive economicgrowth)。二是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即投入经济运行的各种生产要素生产效率的普遍提高。在经济学中,通常将经济增长中不能通过要素投入增加来解释的增长份额,称为全要素增长。在特定的经济体中,如果经济增长中全要素增长所对应的增长份额很大,那么,这种经济体的经济增长方式就被称为内涵式经济增长方式,内涵式经济增长方式通常又被称为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intensive economic growth)。在经济增长份额中,全要素增长所占的份额越大, 经济的集约化程度越高。

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

1、经济增长缺乏持续性。由于粗放式增长方式,需要生产要素投入的不断增加来维持经济增长,当生产要素的投入不再增加,经济增长就会停止,同样,当生产要素的投入减少时,经济总量甚至会发生下降。然而,各种物质资源都是有限的,劳动力资源也是如此,但经济增长到一定的程度时,由于资源约束,当经济按粗放式增长方式一直发展下去时,必然会遇到一个拐点。在这一点,要素的投入已经达到极限,不可能再继续增加,此时,经济增长将会停止,而在此之后,由于可以并能够利用的资源越来越少时,经济总量也必然会出现下降的走向。因此,资源约束决定,外延式增长不可能具有持续性。

2、经济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背道而驰。粗放式增长方式中,要素生产率本身并没有提高,追加投入的生产要素,所带来的结果是经济总量增加仍然是按原有的要素生产率水平的增加。要维持经济增长,必须不断地追加要素的投入,尽管经济总量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不断的增加,甚至快速的增加,但是,经济增量会不断地被追加的要素所吸收。为了简单化的理解这个问题,假设一种绝对外延式增长模型,这意味着在这种经济增长模型中,全要素生产率为零。如果不考虑资本要素的影响,假设增加一个单位(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1亿人)的劳动力投入的带来的经济增量是10个单位,若某一时期追加劳动力100个单位,劳动力要素的生产率是20%,则此时,经济总量将增加1000个单位。经济虽然增长了,但是,即便新增的经济量完全分配给劳动者(这将意味着下一个时期,不可能有增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要不改变原有的劳动者的收益状况,就不会有用来增加新的生产要素的投入),经济增量被新增的劳动力分配后,既不会使原有的劳动者境况变得更好,也不会使新增的劳动力比原有的劳动力过得更好。这实际上就意味在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中,经济总量虽然增加了,或者说经济虽然增长了,但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并没有明显的提高,甚至还可能下降(如新增人口快速增加)。因此,在一个采用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的国家,可能出现这样的现象:经济可能在短期内快速地发展,但人民的生活水平却没有明显提高,甚至下降。

3、经济增长会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和其他社会问题。粗放式经济增长以生产要素的投入增加来维持,所谓的生产要素,人们通常 将其分为两类,一是资本,二是劳动力。而所谓的资本,在具体运用于社会生产过程时,则表现为各种土地、生产工具、原材料等,这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都是通过对各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加工形成的。因此,要维持经济的增长,就必须不断在更大规模上向自然索取。由此,为了实现经济增长,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形,经济虽然实现了增长,但我们留给子孙的资源就会越来越少。如果我们的子孙仍然沿着粗放式的增长方式发展经济,他们就会变得越来越穷,最终可能是无法生存。 在另一方面,资源的消耗越来越大,意味着对原始的自然状态的改变越大,产生的废弃物越来越多,原有的生态均衡会打破,生态环境必然会越来越差。人们生活质量不仅不会改善,而且有可能日益恶化。

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亚洲四小龙为代表的亚洲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国外一些学者针对这种发展则发表了不同的见解,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如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麻省理工学院教授P.克鲁格曼就认为,虽然这些经济得到了高增长,但却几乎没有任何生产率的提高。由于资源的有限性,这种模式下的高速增长肯定是不可持续的,相关经济从高峰落入低谷将不可避免。[1]

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一直沿着一条粗放型增长的路径发展,时之今日,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仍然是一种典型的粗放式或外延式增长方式。其基本的特征就是“高速度、高投入、高消耗,低质量、低产出、低效率。”[1]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的高增长一直为世界所瞩目。据统计,从实行改革开放的1978年到2006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率为9.7%,这一增长速度不可不高。但是,在经历前十年的从极度贫困到物质资料日见丰富的欣喜之后,人们对这种增长可持续性开始表现出担忧,对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社会分配等问题更是忧心忡忡。甚至有人质疑:经济增长给我们到底带来了什么?人民的生活质量是否因为经济增长而真正得到了提高,以如此巨大的资源消耗和社会代价换取仅仅是一串数字的GDP提高,是否真的值得?

中国是一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据统计,中国土地、耕地、森林等人均占有量都在世界整体排名的100名之后,45种重要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排在世界80位以后。石油、天然气资源人均占有量仅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8.3%4.1%。这种资源状态下,走外延式发展的道路,经济发展不可能具有持续性。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连续30年地向本来就十分脆弱的大自然的疯狂的索取,已经使得曾经秀丽无比的中华大地满目创痍。儿时清亮的小溪变成了臭气冲天的脏水沟,曾经习以为常的蓝天也开始渐渐的退色,恬静、安详的牧歌般的生活更只有在记忆的深处才能找到一丝的痕迹。30年的发展,让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继续在外延式增长的道路上走下去,我们周围的世界会变得更加丑陋不堪,更加让人难以忍受。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走外延式发展的道路,需要我们将大量的经济增量转化为新一轮的投入,以维持经济总量的再度增长,长期的不断增加的经济投入,使我们只能以经济增量中很少的一部分用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样的经济增长方式如果不改变,人民将长期承受着为实现经济增长而不得不承受的劳动量和劳动强度的增加,却不能因为自己更辛勤的劳动而过上更好的生活。这种经济发展与发展经济的目的难免背道而驰。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带来的问题向人们昭示,中国经济要获得持续、高效的发展,必须尽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央就已经认识到我国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隐含的问题,并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中提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战略目标。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中国经济粗放型增长的特征不仅没有弱化,甚至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已经势在必然,且刻不容缓。

  所谓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就是要从目前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目标模式。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将经济增长从主要依赖生产要素的投入扩张来实现转变到主要依赖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来实现。

如前所述, 在集约型增长方式中,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虽然仍可以带来经济增长,甚至更大程度的经济增长,但是, 它已经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即便生产要素的投入在数量上不变甚至减少,经济增长仍可以持续。这是因为:在这里,要素生产率得到了全面的提高,例如,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中,每100个单位的资本投入只能带来10个单位的经济增量,而在集约型的增长方式中,每个要素的投入可以带来20个单位的经济增量,此时,资本的追加减少到5个单位,经济总量仍然可以实现原来10个单位的增加。由于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也可以在已经投入的原有沉积资本品上实现,因此,即便不增加资本投入,也可以带来经济增长。因为经济增长不再依赖要素投入的增加,所以,来源于要素约束的经济增长制约因素消除,经济增长更具有持续性。

集约型增长方式可以摆脱资源的硬约束,有利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减少经济活动的资源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环境的破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资源开发及利用过程中废弃物和排放物的溢出造成的。集约型增长可以在减少资源投入前提下实现经济增长,因而,只要不过度追求经济发展的高速度,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有合理的制度约束,就完全可以同时实现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集约型增长方式可以摆脱经济增长对高投入的依赖,因而,因经济增长而形成的经济增量无需大比例地转化为资本,经济生活中投资与消费的关系将会进一步理顺,通过适当的分配制度安排,大量的增量收益可以用于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水平,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

如前所述,集约型经济增长依赖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各种生产要素的生产率都能得到提高。在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中,同样需要投入,只是不依赖投入的量的增加而实现经济的增长,而是增加投入的产出。在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中,同样需要消耗各种物质资源,但是,经济增长并不依赖资源利用量的增加,而是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在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中,同样需要劳动力的投入,但是,经济增长并不依赖劳动力投入数量的增加,而依赖基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而带来的劳动效率的提高。

因此,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就是提高经济增量中全要素增长所占的比例。对于特定的经济体而言,全要素增长在经济增量中所占的比例,取决于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但是,在通常情况下,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社会资源的配置状况和劳动力素质状况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

科学技术发展的状况。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会影响到各种要素的生产效率。不同科技含量的生产工具,无疑会带来不同的生产效率;具有高科技水平的劳动者与一般劳动者在劳动效率无疑也存在巨大的差别。由于科学技术不论在物的方面,还是在人的方面都可以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无疑是提高全要素生产效率的关键。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受科学技术开发、利用激励的强弱以及科技知识传播、扩散机制的影响。促进某一经济体中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科技开发、利用及科技知识的传播

、推广机制。

社会资源的配置状态。优化的资源配置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前提,各种社会资源的配置都处于最优的状态(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也是经济运行效率最高的状态。资源的利用效率越高,实现经济同量增长对资源的消耗就越少。优化的资源配置将会使经济运行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达至最大的经济增长。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确立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以市场为基础并辅之以必要的公共权力运用的资源配置方式是在现实社会中可能的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因此,在资源利用领域,我们需就要建设能够使市场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各种社会机制。

劳动力素质状况。劳动力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最活跃的因素。在不同的时代,劳动者素质对于劳动效率的影响是不同的。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科技水平极低的社会,劳动者的身体素质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往往具有决定的作用。在现代社会,劳动效率的高低很达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者掌握特殊专业知识和技术的状况。因此劳动者的总体素质与社会教育水平与科技发展水平有密切的联系。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必须加强劳动者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


二、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法律制度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经济生活领域中的一次重大变革。特定的经济增长方式形成以后,并为经济的发展设置了一条固定的轨道。如果没有外力的作用,社会经济就将在这一轨道上长期的运行。“经济运行轨道”的基本构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方面,二是非物质方面(思想意识、技术知识和制度方面)。就物质方面而言,一定的增长方式的长期运行,会形成使经济继续朝着原有方向发展的物质条件。在通过增加生产要素投入而实现经济外延式发展过程中,会不断地积累实现外延发展的物质资料(沉积资本)。如各种从事大型矿山开采的设施、机器设备等等,这些物质条件的存在,必然会使人们习惯于在现有的条件下谋求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某些专用的设施和设备,往往不能用作他途,不按其原有用途使用,就必须彻底的废弃,甚至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将其撤除、清理。 由于废弃或清除对其所有者或管理人而言意味着重大的利益损失,因此,如果得不到充分的补偿,其所有者或管理人是不会轻易这样做的。因此,巨大的利益丧失风险必然会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在更多的情形,人们会选择利益损失相对较小的因循守旧的做法,从事原来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之所以长期没有明显的效果,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就在于长期外延式经济增长方式运行而形成的沉积资本阻碍了人们对符合集约式经济增长方式的经济活动选择。

就非物质方面而言,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长期运行会在社会中形成有利于经济在原轨道上继续运行思想观念、知识和技术的积累和制度维持体系。当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一提到发展经济,就是建房子、修道路、开矿山时,无形之中社会投资就难免不断的向这些方面集中。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在长期运行过程中,还会不断形成了与这种增长方式密切相关的知识和技术的积累,这些积累的知识和技术同样会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产生重大的影响,并会给符合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要求的新知识和技术的生产、积累和传播形成障碍,使人们在选择符合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经济活动时面临重重的困难。

在制度方面,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长期运行同样会形成有利于这种增长方式的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时刻维系者经济在原有轨道上运行,一当某人的行为背离经济运行的原轨道,做出符合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要求的行为选择,现行的制度就会使他受到严厉的惩罚。例如,破产制度。如果法律规定企业不能破产或破产条件极高,那么,资本退出原有行业的难度就会加大,特定的适合粗放型经济增长的行业规模就很难缩小,经济结构发生有利于集约型经济的转变难度就非常大。再如准入制度,如果现行的准入制度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开发活动设置的门槛极低,就必然会有更多的人选择从事这一活动。此外,税收、信贷、价格、规划等等,各方面的制度都可能形成有利于经济在原有轨道上运行的激励,对这些制度不进行调整,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能的。

 法律对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作用,符合一般制度作用于经济生活的基本规律。在考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法律的关系时,我们首先应当看到的,不应是它的积极方面,而应当是它的消极方面。一些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制度,尤其是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制度,它会时时刻刻尽心呵护着原有的经济增长方式。看到这一点,我们才能客观地对法律制度作用于经济增长方式做出评判。如影响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其他因素一样,原有经济增长方式运行过程中沉积的各种法律制度,在很多情形,会成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障碍。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首先消除这些制度形成的障碍。

在另一方面,法律制度又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清除维护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制度障碍,只能通过法律制度来实现。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法律一当生效,便产生普遍强制性的约束力。我们不能通过某个领导人的言行来废除法律,也不能以执政党的政策来停止法律的执行,更不能按照某个学者的意见改变法律。不适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律,在其还没有失去效力之前,仍然是可以强制实施且应当强制实施的法律。只有按照立法程序废止了该项法律,或以新的法律制度取代了原有的法律制度,其效力才会终止,其对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所形成的障碍才会逐渐的消除。

其次,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可以形成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激励-约束机制。由于旧的经济增长方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物质方面和非物质方面的维持性因素的存在,没有外力的作用,经济运行就很难摆脱通过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而形成并逐步加固的原有的轨道。改变经济的运行轨道,必须对经济生活施加外力的作用。法律制度正是这种外力的一个重要来源。法律制度可以改变经济生活中的利益分配格局,通过制度,增加或减少某一类经济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便可以对某种经济活动的选择产生激励或约束的效果。例如,当法律提高从事矿产开发活动的准入门槛或增加对其的征收的资源税税率时,从事这类经济活动的主体就会减少,当法律规定提高对某些环保产品的补贴或减少其征税的税率时,从事这些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人就会越来越多。国家可以按照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要求,通过法律制度创新,创设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激励或约束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引导市场主题脱离原有的经济运行轨道,转入新的经济运行轨道。

再次,法律制度的强制性有利于形成并强化符合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要求的经济运行轨道。如前所述,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之所以具有强大的运行惯性,其原因在于有利于这种增长方式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因素的共同作用形成了维护这种经济增长方式的固定的经济运行轨道。但由此我们也可以推出,当新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确立以后,符合这种经济增长方式的物质的和非物质方面的约束机制也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积累。这些积累在不断增强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强化着有利于新的经济增长方式的经济运行轨道,使社会经济走上并一直运行在集约型增长的道路上。

而且,不仅如此。法律对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作用还表现在,在特定的场合,通过法律可以强制性的是某些局部领域的经济转向符合集约型经济增长的轨道。由于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对某些严重阻碍集约型经济增长的经济活动或行为,可以通过法律予以取缔,对某些对集约型经济增长有明显促进的经济活动和行为,也可以通过法律强制的推行、推进。例如,对于某些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可以通过立法对其生产予以禁止,对某些对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活动或产品、技术也可以强制的推行或推广。[]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可以将社会经济活动强行的纳入符合集约型经济增长的轨道,或强制实现经济发展的转向。法律的这种强制转向的作用,对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从一种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另一种经济增长方式,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某些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政策和法律的诱导,改变市场主体自主的利益判断,从而作出有利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行为选择。而有时,在维持旧的经济增长方式运行的物质和非物质方面的沉积过重的领域,这种诱导往往不起作用,或起作用的成本过巨,此时,就有必要采取强制转化的措施。[]而当实现了这种强制性转化后,有利于新的经济增长方式的相关因素便开始积累,一定的时间以后,这些因素会从物质方面和非物质方面不断的强化新的经济行为和活动,社会经济便能在集约型增长的轨道上稳定运行。

总之,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但这种作用并非只能是促进作用。通过法律制度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应特别关注在原有的经济增长方式运行环境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而言,这些制度可能是障碍,必须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清除。在此基础上,应当按照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进行制度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利于促进和强化新的经济增长方式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环境。

三、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法律制度的调整及创新

回应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法律应当去做的主要有两项工作:一是清除阻碍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的各种制度障碍;二是根据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进行制度创新。

(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中法律制度障碍之清除

如前所述,旧的经济增长方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某些法律制度体现了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它具有极强的维护旧的经济增长方式的功能,这些制度不予以清除,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就难以实现。但既然是法律制度,就只能通过法律本身来予以清除。在我国,各种经济社会领域的改革往往首先是通过政策推动的,由此便产生一种矛盾。一方面,政策推动的改革本身具有合理性,但是,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冲突,推行该项政策,就会构成对法律的违反;另一方面,现行的法律制度虽然不具有合理性,但是,它仍然是有效的法律,且应当执行。推行政策会违反法律,而执行法律又会违反政策。这种两难的境地往往使得执法者和守法者无所适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我国,有关政策的推行如果可能与现有的法律制度相冲突,通常采取改革试点或试验区的形式。在试验区以外,仍然执行原有的法律,而在试验区内,则不受原法律制度的约束。实际上,即便是试验区,仍然是中国法律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也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为了避免这个问题,我认为,不妨在各级立法制度中设立暂停立法实施的权力。当某一项全国性的法律或法律的一部分需要停止执行,则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宣布该部分在全国暂停执行,如果需要在特定的地区暂停执行,则有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宣布该法律在特定的地区暂停实行。对地方法规和规章也可以设立相应的制度。这样,便可以便利地消除法律与政策的上述矛盾。为清除有利于旧的经济增长方式的相关法律,可以在由相关的立法机构暂停该项法律的执行,而以相关的政策取代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待时机成熟后,以新的法律替代原有的法律。

清除现行法律形成的障碍,是一项十分精细而复杂的工作,必须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判断某一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否应当清除,应当考虑这样的一些因素:

第一,某一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否对某种不符合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要求的产业和行为给予了过度的激励和保护。

第二,某一法律是否对符合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要求的产业和行为给予了过度的限制。

第三,某一法律是否对符合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要求的知识、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传播、推广和应用有明显的制约。

第四,某一法律对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是否存在过度的影响。

第五,某一法律对经济投入,是否存在过度的激励。

第六,某一法律是否对外部成本问题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

(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法律制度的创新

经济在增长方式的转变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法律制度的创新应当遵循有利于经济的适度增长,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外部成本的有效控制和有利于广大人民公平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原则。回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法律制度创新涉及广阔的法律领域,本文仅就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民事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的创新发表一些看法。

1、民事法律制度的创新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首先需要民事法律制度的创新。集约型增长方式通过提高要素生产率实现经济的增长,而资源配置效率是实现要素生产率提高的首要前提。要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必须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向。而民法物权制度则是影响市场化配置能否实现的基本制度。物权,就其本质而言,是各种物质资源上的权利。市场化配置资源是通过各种资源上权利的交易来实现的。因此,要实现资源的配置的市场化,必须首先解决权利的流动性问题。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土地所有权不具有流动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流动,但农村承包经营权则仅有有限的流动性。我认为,为回应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物权制度还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创新:

1)不改变土地公有制前提下的土地所有权单向自愿流动。目前,我国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改变只能通过征收的方式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在所有权层面配置土地资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法律应当允许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所有权从集体所有向国家所有的转换。这一方面维护了土地公有制,另一方面,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也可以在所有权层面进行。同时,还可以避免因强制征收农村土地而带来的社会矛盾的激化问题。目前,有些地区开展了以土地换保障的尝试,实际上是以提供社会保障的巨大利益诱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我认为,如果其中没有对农民的过度剥夺,并且不存在土地用途转变,或耕地面积减少的情况,这种尝试是有益的。应当进一步探索在所有权层面实现市场化配置的法律渠道。

2)进一步扩展土地资源在使用权层面的配置空间。土地使用权配置在城市实现了市场化,而在农村则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配置。笔者早就提出,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不应当有城市与农村的差别。农村土地使用权与城市土地使用权分离,实际上是城市剥夺农村的重要手段。[]因此城市土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应当统一规划,同样对待。目前,重庆市推行的地票制度,实际上就是将城市与农村建设用地通盘考虑的一个典型的尝试。我认为,这项制度具有普遍的意义,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

3)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权市场化配置。目前农地资源的配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但是,诸多限制使得农地的市场化配置受到很大的约束。不利于农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为了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实现农地资源的高度集约化经营,我认为,对农村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取消主体限制。应当允许城市人、外地人获得农地的利用权。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析出农地经营权,并对农地经营权的转让不设任何限制。农地经营权产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具有独立性,商业资本进入农村可以直接获得农地经营权,用于大规模、集约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目前,一些地方开始土地权利入股的尝试,农业龙头公司取得经营农地的权利,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农户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主体,这使得一些农业投资者忧心忡忡,为了更多的吸引商业资本进入农村,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必要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明晰农业经营公司对于农民入股土地的权利。

4)进一步完善适应担保商业化运作的担保法律制度。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正因为如此,担保制度在现代社会得到了从未有过的快速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经济活动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从获得资金开始的,因此,担保的融资功能进一步凸显。但是,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在担保制度的设计上仍然因循了传统的制度框架。近年来,担保商业化实践已经在全国各地展开,但是,在具体运作上,却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可依。担保市场相当混乱,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认为,应当大力探索规范担保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尽快实现担保商业化运用的规范化。

5)加强地役权制度的商业化探索,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地役权制度。物权法首次对地役权制度进行了规定,这无疑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在我国相邻关系之外设立的地役权制度,实际上是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率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地役权制度设计没有完全在商业化的背景下进行,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产生良好的效果。我认为,应当进一步探索地役权交易的一般规律,完善地役权交易制度,以充分发挥地役权制度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方面的作用。

6)高度重视民事责任制度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影响,探索高效率的民事责任制度安排。大多数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财富的分配机制,特别是财产性的民事责任。由于民事责任的分配效果,因而它对资源的配置必然产生一定的影响。我认为,民事责任制度设计,特别是财产性民事责任制度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民事责任的追究和承担应当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为此,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民事责任领域。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合理安排民事责任的顺序,科学搭配各种不同的民事责任。

7)进一步深入探索资源物权制度,实现资源的公平分享。各种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但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它们被大量归入了各种私权的名下,尽管这对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产生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也使社会不公进一步加剧。我认为,各种自然资源即便成为私权利的客体,也并不能因此而剥夺公众的合理利用,即便某一自然资源上存在他人的权利,为生存需要社会公众对其仍享有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利用的资源权。但是,资源权与传统民法中的物权关系如何?资源权行使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资源权?等等,这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2、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经济法律制度创新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经济法律制度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尤其与产业政策法、宏观调控法、经济组织法和社会分配法关系更为密切。

(1)       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的创新

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要求正确的处理投资与消费的关系,改变长期以来以高投入拉动高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应当探索如何以法律的形式促进内需的扩大。在刚刚经历的金融危机中,中国政府为了扩大内需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以消费拉动经济发展并不是我国应对经济危机的应急举措,而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基本战略。因此,总结近年来我国政府应对经济危机的各种成功经验,探索常态化的消费取向的产业政策法律对策,应当是产业政策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要求将经济发展建立在提高要素生产率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高投入和高资源消耗的基础之上。提高要素生产率,首先要求宏观经济的结构的合理。为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如何通过法律实现经济结构合理化。例如,一般认为,三次产业资源消耗要求低,应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据更高的比例,但是,如何通过产业政策法,推动三次产业的快速发展,则仍有极大探索空间。此外,对传统的资源依赖型产业,如何进行有效的限制,对新型的环保等产业如何促进,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

2)经济外部性控制法律制度的创新

  近年来,经济活动的外部性问题已经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大量研究经济法、环境保护法的学者的共同努力,使这一问题的研究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我认为,现有的研究仍缺乏应有的理性。实际上,经济增长总是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有些问题并不是简单地禁止或者让污染者付费就可以解决。如何通过法律创设有效的约束机制,实现污染者与受害者、污染者与社会的利益的平衡?如何通过法律创设有效的激励机制实现环境的改善者与环境的收益者、环境改善者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创设有效的机制使资源与环境状况在实现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能够不断的改善?未来的经济法、环境保护法的研究更应当关注这些问题。

3)文化教育及科学技术促进制度的创新

科学技术发展是提高要素生产率的基本动力。为此,应大力推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播、推广和应用。为实现这一目的,加大对文化、教育、科技研发产业和事业的投入应当是必然的选择。实际上,我们已经进行大量的推进文化、教育、科技发展的立法,这些立法实践中也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现有的立法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前所述,有利于粗放型经济增长的知识、文化、科学、技术,对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很可能带来的不是促进作用,而是阻碍作用。因此,促进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产业或事业,并不是没有选择的。有力的激励机制固然很重要,但是,实现文化、知识、技术的按照集约型经济的要求更新,以及新文化、知识、技术的有效传播、推广和应用,也许更为重要。如何通过法律实现这一目的?这才是真正需要我们深入探索的问题。

4)社会分配制度的创新

公平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是实现经济公正的基本要求。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下,由于高投入的制约,经济增量中很大一部分被用于对经济的再投入。这种经济增长方式下的分配制度,必然是一种资本优位的分配制度。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然要求在分配领域改变这种分配制度。但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经济增量的合理分配?应当通过什么方式实现经济增长成果的公平分享?公共权力在分配制度调整方面应如何运用?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深入的思考。



[1] P·克鲁格曼.萧条经济学回归[M]. 朱文晖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62.

[]胡慧.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症结[J].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2009.1

[]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5条就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近年来,全国各地关闭了大量的小煤窑、小水泥厂、造纸厂,其采取的手段大都是强制性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前期的资本沉积和其他沉积因素决定,他们不可能自行关闭。如果采取强激励措施引诱他们关闭,为追逐这种激励利益,就会有更多的新的企业出现,此时,诱导性机制是不起作用的。据报道,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就开始推动小煤窑关停。截至2007年底,共关闭小煤矿11155座,约占2005年初全国小煤矿数量的45%。参见财经网:四部委强推小煤窑关停计划,http://www.caijing.com.cn/2008-10-17/110021318.html.2010720日浏览。

[] 许明月.土地用益权制度研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



[1] 李林杰.关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内涵目标及评价指标体系[J].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7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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