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重庆市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重庆城市科技学院举行。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进入数字时代,防止个人信息被恶意收集和滥用,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
▲11月23日,重庆城市科技学院,重庆市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现场。 记者 郑宇 摄
据了解,个人数据并不完全等同于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而个人数据则是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个人信息的记录。信息与数据的一般关系可以描述为:相对于信息,数据是记录载体;相对于数据,信息是被记录的内容。
研讨中,专家学者们提出,在数字时代,原有的市场竞争行为和监管方式都可能发生变化,并产生一些新现象。例如,由于互联网的“赢者通吃,一家独大”特点,规模较大的数字平台很容易实现某种程度上的“自然垄断”,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却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因为现有的反垄断规则是针对19世纪的巨型企业设计的,已不适应数字时代需要。
▲研讨会现场。 记者 郑宇 摄
“数字时代的垄断更容易,反垄断更难。”重庆市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叶明表示,当前,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形式多样且具有严重损害后果。如何实现数据共享,如何在数据共享中防止垄断,如何防止数据孤岛,这些问题是当前数据竞争领域值得思考的问题。
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大树”庇护下,做好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的保护?叶明提出,要建立“事后+事前”的双重保护模式,即通过构建内部合规自治与外部合规监督协同共治机制,以及构设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守门人”制度,健全行之有效的个人信息竞争法“事前预防”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事后规制的动态调适机制,加上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事后规制的威慑效果,来强化并完善个人信息竞争法“事后规制”措施。
专家学者还提出,作为以调整社会关系为己任的法治,需要主动引入数据思维和方式,以适应不断数据化的新趋势。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