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为安全保卫区,分为陆域、水域和空域安全保卫区。其中空域安全保卫区将禁止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滑翔伞、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条例将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和核心区,将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并确立了有针对性、有区别的安全保卫措施。
将空域安全保卫限定于低空空域,规定航空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加强对空域安全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并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