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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9-25 返回列表
各直属研究会:

《重庆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已经市法学会机关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法学会
2023年9月20日

重庆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重庆市法学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的发展,规范研究会的活动,加强服务管理,切实发挥研究会职能作用,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参照《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是法学会团结和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理论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组织推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三条 研究会根据重庆市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法治实践和社会治理等实际需要设立,隶属于市法学会并在市法学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组织本专业领域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学习宣传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切实担负政治引领责任,确保法学理论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研究会会长是研究会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研究会对本会会员的言行,对主办的年会、研讨会、讲座、网站、出版物等负有管理责任。挂靠单位要加强对研究会意识形态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组织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推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创新,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科学理论支撑。
第七条 参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评估等工作,参与执法、司法实务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更好地服务法治实践。
第八条 组织评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里的优秀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注重中青年法治人才的培养,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  开展法学交流与合作,每年组织召开1次学术年会和不少于1次的研讨会、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
第十条 参与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发现、培养、举荐法学、法律人才,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加强学风建设,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第十二条  加强研究会党组织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批准后设立功能型特设党支部。研究会要创造条件加强实体化建设,实现有办公场所、有工作平台、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力量。
第十三条  完成市法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四条 研究会成员原则上应由本市范围内的中国法学会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研究会的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决定会内重大事项,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理事会原则上由30名以上理事组成,其中来自实务部门的一般不少于1/3。理事应从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热爱研究会工作的研究会成员中产生。鼓励跨学科专业人员加入相应研究会。
第十六条  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应从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较大学术影响和较强协调能力,能团结带领本研究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理论研究的理事中产生,且不得超过全体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研究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可设1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荣誉会长、副秘书长、顾问等。
研究会会长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会长主持。
会长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会会长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兼任市法学会其他研究会相同职务。
第十九条  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应积极参加研究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四章 设立与撤销

第二十条 设立研究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已有研究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基本不重叠;
(二)在该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力量;
(三)具有研究力量较强的挂靠单位支持;
(四)具有必需的人才支撑、经费保障和办公场所;
(五)能够经常组织学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 设立研究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挂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法学会批复同意后,组建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筹备工作。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
1.设立理由(意义和必要性);
2.研究的对象和领域;
3.该研究领域的状况和研究力量的情况;
4.研究会组织架构方案。
(二)筹备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法学会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筹备工作情况;
2.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及《理事会候选人人选推荐表》;
3.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重庆市法学会工作规则》制定的《研究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市法学会研究同意后,作出批复;
(四)自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议程:
1.听取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2.宣读市法学会批复;
3.选举理事会理事;
4.召开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含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5.审议并通过研究会工作规则。
研究会应在成立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报市法学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的;
(二)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三)工作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未向市法学会报送工作情况、研究成果的;
(四)未通过市法学会年度考核,经整改仍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五)无正当理由延期1年以上仍不换届的;
(六)研究会提出撤销申请的;
(七)失去存在必要的;
(八)市法学会决定研究会分立或合并的,原研究会自动撤销。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下列重大事项应事先书面请示或报告市法学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举办涉及当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的报告会和论坛等学术活动的;
(二)与国外及港澳台组织交流合作或实行互访的;
(三)聘请国外及港澳台人员任本会职务或本会成员任国外及港澳台组织职务的;
(四)变更名称、挂靠单位不能继续承担依托任务需调整的;
(五)重大学术活动需邀请市法学会领导出席的;
(六)任期届满需要换届的;
(七)重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总结;
(八)其他需要向市法学会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涉及重大事项和敏感事件的处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宣传,须及时向市法学会和研究会挂靠单位请示或报告。

第六章 换 届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每届任期5年。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必须在届满前完成换届的各项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经市法学会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应当于换届大会召开前3个月向市法学会报送换届方案,获书面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研究会换届方案应包含:
(一)上一届研究会工作报告;
(二)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及《理事会候选人人选推荐表》;
(三)研究会工作规则(修改草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换届会议暨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
(一)审议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换届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三)宣读市法学会批复;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五)召开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含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六)审议并通过研究会工作规则。
研究会应在换届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报市法学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届中调整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人人选建议名单,报市法学会批复同意后,提请研究会理事会会议选举或确认。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免由研究会按程序选举或确认后报市法学会备案。

第七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法学会支持研究会开展工作,搭建多层次交流平台,促进研究会相互交流,推动跨学科、跨部门、跨区域的法学理论研究,加强对研究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促进相关研究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三十条 研究会召开年会、研讨会等重大学术活动,需要经费补助的,应当提前2个月向市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经费预算和申请补助数额等事项。市法学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市法学会每年年底按照考核办法对研究会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研究会要定期向市法学会报告工作。
(一)每年6月、11月底前将半年工作小结、年度工作报告及次年工作要点报市法学会;
(二)在年会和学术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市法学会报送情况综述及信息简报;
(三)建立会员信息台账和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台账,按要求每半年向市法学会报告;
(四)研究会在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研究会发展方向有偏差的,市法学会应约谈研究会会长。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印发的《重庆市法学会学科研究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法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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