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法学会、各研究会及各会员单位:
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近日正式启动。根据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会字〔201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负责本辖区申报初评工作,分配给我市法学会的推荐名额为1-3名。现将申报初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凡已经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的,不予受理。
2.每位申报者只能申报1项法学成果。
3.申报者以个人身份申报,并须经作者所在单位或该成果的出版者向市法学会推荐(附件4)。
4.评奖条件详见《第三届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附件2);
5.每位申报者需提交作者身份证明、《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电子版及打印件一式九份(附件3)、成果原件及电子版、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成果出版单位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并于2014年8月15日前报送市法学会会员联络部。
联 系 人:杨眉、刘娟;
电子邮箱:CQHYLLB@163.com;
电 话: 67113772, 67797891(传真);
市法学会QQ群:96625952
附件:
1.关于开展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2.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3.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在中国法学会网站http://www.chinalaw.org.cn下载);
4.第三届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奖单位审批表。
重庆市法学会
2014年6月26日
附件1
关于开展第三届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
根据《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我会决定启动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选工作。通过这次评选,总结我国近年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促进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及相关交叉学科等方面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脱颖而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成果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作用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2.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二、 评选机构
1.初评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由其承担对研究成果的初评推荐工作。
2.评选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领导、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和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代表及有关单位的学者专家组成,负责评选工作。
3.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 评选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作为推荐单位组织初评,评选出1—3部(篇)研究成果,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办公室推荐。初评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将评选的有关事项包括参评条件和评选程序告知本会会员、理事及有关人员,以增大透明度。
参评的研究成果由个人申报,并须经所在单位或该成果出版者推荐至所在省(区、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参加初评。上述初评推荐单位应根据《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成立初评委员会,开展评选工作。初评情况(包括申报情况明细、评选委员会组成、评选规则等)和评选结果,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
2.评选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正式进入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终评的研究成果。
3.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对初评推荐的研究成果进行终评。终评结果由评选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在30日内,听取意见。如遇异议,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核实。必要时,由评选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
4.评选结果确定后,报中国法学会审批,由中国法学会颁发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荣誉证书,予以奖励。
四、申报注意事项
1.专著,仅指独著或合著,不包括编、主编和编著等出版形式的成果,法学教材、法律工具书、翻译作品不得申报。
2.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3.丛书不宜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论文类申报。
5.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作为系列论文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6.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须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7.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
8.凡已经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的,不予受理。
五、推荐评选委员候选人
根据《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评选工作需要,请各初评推荐单位向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推荐10名以内评选委员候选人(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六、申报材料及装订方式
1.申报材料包括:《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及其电子版文档,电子版发至:chinalaw2014@vip.163.com;申报成果及其他附属材料;研究成果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报材料的装订方式
(1)《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九份(至少两份原件),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2)专著类申报成果报送一式九份(至少两份原件),须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标明申报单位、申报人和所申报的学科。
论文类成果一式九份(至少一份原件),包含刊物封面、目录和版权页,分别附在《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统一装订。
(3)申报成果的各种证明材料或附属材料一式九份,统一装订在《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专著类成果按照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论文类成果按《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成果、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
各初评推荐单位,在组织初评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咨询。我们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
联系人:张锋、孙立军
联系电话:010-66112741(兼传真)
电子邮件:chinalaw2014@vip.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1403室
邮政编码:100034
中国法学会
2014年6月20日
附件2
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2014年6月13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学研究多出精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导向作用,推进法学繁荣和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特设立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设论文、专著两类。
论文类设一等奖3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15篇。
专著类设一等奖2部、二等奖8部、三等奖15部。
第三条 评奖条件: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应是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重要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或重大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作出重大贡献,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产生了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所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第四条 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凡已经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评选前由中国法学会在媒体上发布评奖公告。
第六条 申报方式以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集中向中国法学会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符合公告要求的申报者须经作者所在单位或该成果的出版者向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推荐。
第八条 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申报者需按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作者身份证明,填写和提交《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电子版及打印件,并提交成果原件及电子版。
第九条 各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成立初评委员会组织初评。初评委员会由9至15名学者专家组成。初评委员会委员名单和评选规则随推荐成果,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第十条 各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在初评后十日内将初评出的成果向中国法学会推荐。
第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设立评选委员会,对各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推荐的申报成果进行终评。中国法学会设立评选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分为若干小组分别进行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产生进入终评程序的成果。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通过各小组评选的成果进行终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获奖建议名单在中国法学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
第十五条 评选办公室受理对获奖建议名单的异议投诉。评选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复议。
第十六条 复议认为异议成立的,取消终评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由中国法学会批准、公布获奖者名单,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把关。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申报评奖的学者专家不得担任初评委员会委员、评选委员会委员和评选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