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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代富、盛学军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点规则修改建议及立法理由》
2024-04-1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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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究竟需要一部怎样的公司法?又应遵循怎样的修法进路以生成这样一部公司法?

本着提升中国公司法“服务品质”的初衷,本书的编写专家们选取了十类公司法上法律适用率最高的规则展开讨论。围绕这十类规则,以公司法的本土应用为中心,系统梳理归纳相关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提炼出中国公司法的“本土问题”以及“东方经验”,就这十类规则的制度完善问题予以探明、澄清,以求为公司法修订工作提供些许参考借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点规则修改建议及立法理由》



主 编 介 绍




卢代富 盛学军·主编

卢代富,1965年生,四川乐至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教师团队负责人,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

长期从事经济法学,企业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合作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干预法治化研究”“经济法理念研究”等;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宽进严管’背景下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子课题等。出版《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等个人专著。

两次获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二等奖,科研成果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奖励。获国务院政府津贴,人选重庆市首批巴渝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经济法学)、“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等人才工程。

盛学军,1969年生,重庆丰都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召集人,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院长。法国马赛第三大学博士后、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高级研修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银行法学研究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专家。

从事经济法和金融法研究。公开出版《证券公开规制研究》《欧盟证券法研究》《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等科研成果80余项,其中10余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主持和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课题30余项。

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巴渝学者特聘教授、重庆市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获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三等奖、重庆市人民政府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10多项。领衔建设的“经济法学”课程获教育部“精品资源共享课”“国家流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等称号。



本 书 前 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分别进行了多次修改,尤以2005年的修改最全面、深入、系统,直接奠定了中国公司法的精神气质和基本制度框架,此后的多次修订乃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公司法(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均未突出其所形成的制度雏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全面系统修订《公司法》,提升《公司法》质量,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题中之义。2021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 修订草案)》)及其立法说明。《 公司法( 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 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2022年12月3日全国人大网公布了《 公司法(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基础上又有较大改动幅度。本次修法系自2005年修法以来修订幅度最大的一次。1993年《公司法》旨在为彼时的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目标指向明确,但诸多制度规则备受争议。2005年修法,删除大量强制性规定,增加大量赋权性、补充性规定,中国公司法实现由管制型公司法到自治型公司法的制度转型,理论、实务界一片赞誉,甚至有学者盛赞2005年《公司法》是“21世纪最先进的公司法”。本次全面修法从2018 年全国人大将《公司法》修订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到2022年年底《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虽然公司法相关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对本次修法关注、讨论很多,但是从《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内容本身来看,与社会各界期望的全面、系统修订目标还有一定差距。首先,本次修法虽然提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产权等修法目标,但《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统领性的、富有号召力和感染力的核心行动纲领仍不够清晰。其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及《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虽然改动幅度不小,但从各条文内容变化上看,其仍旧是延续了2005年修法的规则建构路径,路径依赖特点突出,偏重授权资本制、无面额股、偿债能力测试、董事会中心主义等舶来理念、规则,对中国公司法十余年来的本土实践经验的关注度、吸收度仍需进一步加强。

鉴于此,我们一直在思考当下中国究竟需要一部怎样的公司法以及应该遵循怎样的修法进路以生成这样一部公司法。我们认为,如果说2005年《公司法》的成功之处在于实现了中国公司法从管制主义到自治主义的历史转变,深刻地解放了公司这类市场主体的生产力,那么本次修法则应在2005年《公司法》的基础上“ 奋力一跃”,促成中国公司法由自治主义到服务主义的历史转型。无论是从公司合同主义的理论视角出发,还是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实践视角理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定位都应当是“ 服务型”的。以“ 服务品质”作为检验标准审视中国公司法,我们认为中国公司法应当为公司治理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制度供给与强力支撑,而不能成为创新的掣肘。近年来,我们在经济领域进行了持续的、卓有成效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之相对的经济制度领域的公司法亦应与之同步进行一场深入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们对公司法的认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停留在“ 管”(管制主义)与“ 放”( 自治主义)的争扯之间。近年来,公司法着力于“ 放”(自治主义),甚至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公司法的条文越少,说明“ 放”(自治主义)得越充分。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推导,那么最自由的公司法似乎就是没有公司法,而这显然是说不通的。中国公司法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归根结底就是要将视线跳跃出“ 管”(管制主义)与“ 放”(自治主义)的认知樊篱,着眼于“ 服”,以“ 软家长主义”的呵护之情、“ 服务者”的柔软身段回应商主体治理创新、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规则需求。对于中国公司法来说,由“ 管”(管制主义)到“ 放”(自治主义)的转变体现在文本与规范层面主要是在做“ 减法”,而由“ 放”(自治主义)到“ 服”则主要是要做“ 加法”,只不过增加的不再是强制性、管制性条款,而是示范性、指引性、可选择、可“ 排除”条款。将来的公司法或许看起来更像是一部关于公司治理的“ 指导手册”,成为最不像“ 法律”的部门法。

本着提升中国公司法“服务品质”的初衷,我们选取了股东出资规则、公司治理结构与权力规则、公司登记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股东除名与失权规则、信义义务规则、公司决议规则、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公司资本流出规则、公司清算规则这十类公司法上法律适用率最高的规则展开讨论 。尽管公司法全面修订工作触角庞多、问题点纷繁复杂,公司法条文亦林林总总数百条之多,但实践中争议多发、适用频率比较高的规则相对比较集中,前述十类规则的案件纠纷占比至少可以达到公司治理纠纷数量的80%以上,以此十类规则为“ 靶子”探讨公司法的修订完善问题,虽不能求其全面,却有提纲挈领之功效。围绕这十类规则,以公司法的本土应用为中心,系统梳理归纳相关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提炼出中国公司法的“ 本土问题”以及“ 东方经验”,并在参考域外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就这十类规则的制度完善问题予以探明、澄清,以求为本次公司法修订工作提供些许参考借鉴。



本 书 体 例


示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背景依据】


理论争议


理论



  • 实践考量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审判


点评




来源: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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