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峰 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学研究院教授
无论《人工智能法》采取何种主体结构,使用者都始终占据重要位置,其核心是使用行为的判定,同时其与开发者、提供者具有身份转化关系。设置“人工智能使用者权益保护”专章契合人工智能法的立法目标,可以向世界传达中国一以贯之的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治理理念,人工智能使用者权益包括知情权、平等权、控制权以及数据权。使用者对于预防和管理人工智能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人工智能法》应当系统明确使用者负担合理使用、风险管理、监督以及信息提供义务,践行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的要求。设置“人工智能使用者责任”有助于完善人工智能的治理结构,确保可信人工智能的实现,在行政罚款方面需要综合考虑使用者的性质、类型与规模,同时区分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与应用责任、不同风险的人工智能、辅助型与替代型人工智能来界定使用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使用者;权益保护;义务内容;责任承担
《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1期,第22-37页,(责任编辑:王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