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海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在 政策与法律层面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迁过程。土地经营权入股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是“三权分置”改 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利于在流转中更好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土地经营权入股现行立法表达 不规范、不统一,且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导致立法预期的实现受阻。以立法的基本原理来审视, 立法用语不规范只是表面现象,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不明才是立法困境的根源,对入股所致不利后果的 担忧则进一步导致适用难题。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租代转”、“名为入股、实为出租”现象表明,既有 立法并不能有效满足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需求,反而徒增解释与适用的混乱。为了弥合土地经营权入 股的认知分歧,保持相关立法之间的协调,实现“三权分置”的立法目的,有必要在立法中统一相关表 述,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移除土地经营权承载的不必要负担,让土地经营权真正成为“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而以“作价出资”取代“入股”。
土地经营权;入股;作价出资;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司法
《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3期,116页-130页,(责任编辑:徐澜波)